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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定位由管理改为服务新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2007年09月01日 08:55   来源:新京报

  国务院根据物权法修改物业管理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如果作出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业主有权向法院起诉。

    昨日(8月31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下称《决定》),该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Detail_Page_AD##

    业主可申请撤销侵权决定根据物权法,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多处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到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由于规定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为防止这种行为可能侵害到业主的权益,《决定》赋予了被侵害权益业主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力,《决定》对此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如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决定》还扩大了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委会的范围,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现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指导机构只有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物管企业改为“服务企业”对于业主大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事项的决定程序,《决定》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程序,上述两项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此外,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还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记者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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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Detail_Page_AD##

  政策看台:北京、上海两大城市探索物业改革

  北京市将于月底完成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化试点,上海市将在未来3年内建立物业管理服务考核评价体系。摄影/韦井(资料图片)

    住房问题,事关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北京市将于月底完成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化试点,上海市将在未来3年内建立物业管理服务考核评价体系……两大城市针对各自的城市特点,在物业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努力为居民营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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