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报:西安将实行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
11月7日,西安市物价局发出通知,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从2007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并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在销售处醒目位置公示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统一监制的价目表,自觉接受购房人的监督。同时,还明确了商品房车库(车位)销售价格,规范了商品房交易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此前买卖双方已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其销售价格及代收代缴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通知要求,经批准在西安市国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并准入市场销售的商品住房和非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企业,其销售价格须进行备案。备案的销售价格由房地产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具体备案程序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企业自行到西安价格信息网(http://www.xaprice.com)下载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软件及项目相关资料。网上报送商品房销售价格及项目相关资料。西安市物价局核实企业填报项目销售价格资料信息后,在西安价格信息网进行公示,并由西安市物价监督检查局监制项目销售价格明码标价牌。
通知还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一价清”制度。即: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费用、市场供求状况,在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基础上,将与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相关的各项基础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用、代收代缴费用等一次性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收任何费用,或委托物业企业在交房时收取与商品房工程建设相关的价外费用。 另外,住宅建筑规划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价格,由开发经营企业自主制定。凡未列入公摊面积,未列入住房建安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车库(车位),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单独对外销售或出租;已列入公摊面积或费用已计入销售价格的车库(车位),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凡接受委托,面向部分购房者提供专门服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发企业不得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经购房人同意,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代理买卖费用、代办费用,委托测绘机构进行房产测绘费用,均应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谁委托,谁付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强行转嫁给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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