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1月1日起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从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得到最新消息:从2008年1月1日起,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缴存时间、贷款抵押物保险费计取标准将进行新的调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宝鸡市住房消费的实际情况,经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了“三大变身”。
变身一:贷款期限 贷款额度
根据陕西省《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职工人均年收入以及住房消费的实际,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贷款最高额度由15万元调整为20万元。
变身二:公积金缴存时间的计算
根据《通知》文件规定,现将原来的“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已按规定连续、及时、足额缴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两年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调整为“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已按规定连续、及时、足额缴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年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变身三:贷款抵押物保险费计取标准
根据《通知》以及《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为了减轻贷款人的负担,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抵押物的保险费计取标准,决定选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以“借款额”作为贷款抵押物保险费计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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