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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群众涉法"十问":房产损失由谁来承担

2008年06月04日 08:22   来源:人民日报

    灾区群众涉法“十问”

    编者按:“5·12”汶川大地震发生以来,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震救灾。灾后重建,会遇到地震带来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变化。今天,本报《民主政治周刊》刊登报道,就灾区群众关心的十大涉法问题,作一解释,供大家参考。

    本报记者 刘晓鹏

    5月29日,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在深圳某公司工作的杨丽涛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杨丽涛使用“木马”程序攻击昆山红十字会网站,修改网站链接,将捐款账户改为自己开立的银行账号。他将面临法律严惩。

    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对七类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说,对严重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进行的犯罪行为,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审、快判。与此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对打击这些犯罪行为作出部署,一批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处理。

    七类犯罪中,包括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

    正常状态下,商家经营行为大多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违法等多由主管部门依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在地震等灾难条件下,违法、违规行为有可能踩上犯罪这根红线。

    七类从重处罚的犯罪行为还包括:为牟取暴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

    虽然此次地震之后,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的职务犯罪也是七类从重处罚的行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抗震救灾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预防和坚决查处抗震救灾中的职务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抗震救灾中贪污、挪用、私分救灾款物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等侵害受灾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治了贪官,不能忘了昏官。”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对于在抗震救灾中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检察机关要及时介入重大事故调查,查办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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