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
市政府《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昨日正式出台,在市民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给予了多项优惠措施。
适用范围为城六区 其它区县可参照执行
享受财政补贴细则 购房面积 补贴标准
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或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二手住房 购房款总额1.5%
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 购房款总额 1%
144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购房款总额0.5%
即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购房户购买下列住房的,将享受政府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该项政策适用于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含四个开发区),其它区县可参照执行。房屋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购房时间以商品房网上签约时间为准;本意见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二手房交易时间以买卖双方向市房管局提交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为准,新政策实施前已提交过户手续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相关链接: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放宽
《意见》鼓励本市居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居住环境。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半年以上的本市居民,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不仅如此,外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提供必要的证明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
此外,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配合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通报批评,对仍拒不办理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终止其一切委托业务。新政策还要求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进购房组合贷款和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为购房人提供更多的公积金贷款品种。
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降低
即日起,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收入标准将以家庭人均年收入计算,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都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此外,对于已建成和在建的普通商品住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集中安置。
新政也惠及房地产开发企业 开发商城建费用可减免
本报讯 与以往优惠政策不同的是,此次出台的新政不仅惠及广大购房者,各开发企业也享受到金融信贷、土地、相关税费等诸多方面的补贴和“关照”。
●金融信贷——百姓购房贷款和开发商贷款利率均有望下调:《意见》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市房地产业的支持服务力度。对有良好社会信誉和发展业绩的企业,降低贷款条件和利率。对因灾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做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有效益的住宅类开发项目的信贷支持。充分研究住房一、二级市场特点,不断创新金融工具,适当下调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税务征缴——帮助企业共渡难关:今后,各级税务部门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精神,落实好其中适用于抗震救灾、灾后重建以及其它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款征缴环节,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情况,掌握征缴的节奏和力度,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规划审批——项目可以适当分期开发:今后,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总平面图规划审批时,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予以适当分期。建设管理部门可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意见分期收取城建费用,并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土地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对于以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凡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在审定总平面方案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依照地块分宗规划红线,并在缴清分宗地块的地价款后,可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汶川地震发生前半年以来,已经按照出让方式办理了用地手续,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出让金(地价款)的用地单位,允许延长半年缴纳出让金(地价款),延长期内不计滞纳金(违约金)。
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因地震影响无资金开发的,企业可以申请将土地交政府收购,收购价款由双方协商解决;允许企业在投资额达到15%后进行联营、联建、转让;国土资源部门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城建费用——开发商享受减免优惠:新政策明确指出,对于尚未缴纳城建配套费和劳保统筹基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开发企业申请并承诺缴纳期限和逾期缴纳责任,经建设管理部门核定后,可延期到商品房预售开始以后缴纳。
对于普通商品房项目,在2009年6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的,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150元/平方米基础上减免35元/平方米。经发改、建设、国土部门审核同意,房地产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半年开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25元/平方米;房地产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一年开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15元/平方米。在经批准的延期内不作为闲置土地。
- 热点资讯
- 2025-06-20西安楼市新政:优先供应“好房子”地块
- 2025-06-30央行:加大存量商品房和存量土地盘活力度,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
- 2025-06-30倪虹在北京调研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 2025-07-04幸福林带迎来巨擘联袂!金茂联合贝好家,引领城东人居变革
- 2025-07-02关于发布星悦居(高新上林东苑)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的通告
- 1中办、国办: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引导支持社会力量运营长期租赁住房
- 2越秀西安 | 94亩,越秀携手高科落子沣东高新科创融合区,领袖西安第六盘
- 3曲江新区:融合创新推动文旅产业蓬勃发展
- 4越秀西安 | 三代同堂换房记:从蜗居高新到143㎡四代洋房,我们等了十年!
- 5引爆五一!实景美学样板间开放的背后,看紫雲境如何重构主城生活标准
- 6央行上海总部:2025年一季度长三角地区住户部门中长期贷款增加2528亿元
- 7加速建设!一批安置房、酒店迎来新进展
- 8核心区域改善盘托举市场“点状回升”,3月平均去化率达45%
- 9西安楼市新政:优先供应“好房子”地块
- 10中铁置业重磅出手,10.3亿元拿下曲江压轴低密热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