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惠及房地产开发企业 开发商城建费用可减免
与以往优惠政策不同的是,此次出台的新政不仅惠及广大购房者,各开发企业也享受到金融信贷、土地、相关税费等诸多方面的补贴和“关照”。
●金融信贷——百姓购房贷款和开发商贷款利率均有望下调:《意见》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市房地产业的支持服务力度。对有良好社会信誉和发展业绩的企业,降低贷款条件和利率。对因灾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做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有效益的住宅类开发项目的信贷支持。充分研究住房一、二级市场特点,不断创新金融工具,适当下调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税务征缴——帮助企业共渡难关:今后,各级税务部门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精神,落实好其中适用于抗震救灾、灾后重建以及其它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款征缴环节,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情况,掌握征缴的节奏和力度,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规划审批——项目可以适当分期开发:今后,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总平面图规划审批时,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予以适当分期。建设管理部门可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意见分期收取城建费用,并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土地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对于以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凡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在审定总平面方案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依照地块分宗规划红线,并在缴清分宗地块的地价款后,可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汶川地震发生前半年以来,已经按照出让方式办理了用地手续,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出让金(地价款)的用地单位,允许延长半年缴纳出让金(地价款),延长期内不计滞纳金(违约金)。
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因地震影响无资金开发的,企业可以申请将土地交政府收购,收购价款由双方协商解决;允许企业在投资额达到15%后进行联营、联建、转让;国土资源部门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城建费用——开发商享受减免优惠:新政策明确指出,对于尚未缴纳城建配套费和劳保统筹基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开发企业申请并承诺缴纳期限和逾期缴纳责任,经建设管理部门核定后,可延期到商品房预售开始以后缴纳。
对于普通商品房项目,在2009年6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的,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150元/平方米基础上减免35元/平方米。经发改、建设、国土部门审核同意,房地产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半年开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25元/平方米;房地产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一年开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15元/平方米。在经批准的延期内不作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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