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购房90M2以下可获房款1.5%补贴
制图/李平选
市政府《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昨日正式出台,在市民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给予了多项优惠措施。
适用范围为城六区 其它区县可参照执行
享受财政补贴细则
购房面积 补贴标准
90平(含90平)以下商品住房或144平(含144平)以下二手住房 购房款总额1.5%
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 购房款总额 1%
144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购房款总额0.5%
即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购房户购买下列住房的,将享受政府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该项政策适用于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含四个开发区),其它区县可参照执行。房屋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购房时间以商品房网上签约时间为准;本意见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二手房交易时间以买卖双方向市房管局提交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为准,新政策实施前已提交过户手续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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