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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明确廉租房配建比例

2009年11月23日 08:38   来源:新浪陕西房产综合

  今后全省范围内进行棚户区改造或建设普通住宅楼将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昨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我省将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保证各地廉租房建设项目的如期开工建设。

  从今年到2011年,我省通过新建、购置和改造等方式筹集廉租房房源,同时继续实施租赁补贴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统一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以配建方式为主。

  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配建15%、普通商品住房配建5%、棚户区改造根据实际需求配建,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和棚户区改造的规模,以及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确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回收条件,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我省要求,廉租住房建设将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多渠道筹措房源,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在统筹安排上将优先解决城市棚户区(危旧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秦都市报 文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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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三部门促进保障性住房 尾楼成廉租房房源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日前联合印发《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各市、县要通过配建、新建、收购、改建、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筒子楼)改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探索商品房尾楼收购、公房改建、企业代建、政企联建等多种建设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

  各市、县要根据廉租住房需要量,合理确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中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原则上经济适用住房中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15%、普通商品住房中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5%,棚户区改造中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30%。

  对完成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市、县政府,省财政将通过“以奖代补”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对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和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县,省财政将通过结算予以相应扣减。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以及不按照规定将廉租住房租金、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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