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入财政监管专户的通告
2009年12月23日起施行的《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了我市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自《办法》实施以来,许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积极联系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其已收取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入财政监管专户,但目前仍有部分单位尚未转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生效起一个月内,有关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联系,将其收取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入财政专户,并将银行开具的全市统一的《西安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收据》转交给业主。
二、自本通告发布生效之日起,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禁止向业主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自行将维修资金交存至财政监管银行专户,专户银行为:
建设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西安市长安北路10号;
建设银行西安劳动路支行:西安市劳动南路65号;
建设银行西安兴庆路支行:西安市兴庆路61号;
建设银行西安经济开发区支行: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25号;
建设银行陕西分行营业部: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
中国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西大街336号;
中国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西大街116号二手房交易市场一楼
厅。
三、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入财政监管专户的,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在媒体予以公布上述单位名称,并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与《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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