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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乡规划草案:城乡规划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2010年05月14日 09:44   来源:西安日报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市政府近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制定西安城乡规划条例的议案。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初审。

         城乡规划应征求群众意见

        草案在对我市城乡规划科学分类的基础上,理顺了城乡规划的编制,同时提高规划的公信力,强调了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明确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严格了城乡规划的修改程序,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规划,是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符合法定情形,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草案指出,城市户外广告、灯光照明、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临城市主干道、广场的雕塑、道路铺装、广告、大门、围墙、小品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报批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定。

        为改变城市地下管线各自铺设维修,给市民生活带来的诸多不便。草案指出,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划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同类管线同槽同井。城市建成区内架空的高压电、路灯照明、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铺设。

        施工单位承揽未许可项目将受罚

        草案同时规定了法律责任。指出“建设单位或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规划许可,经查实,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规定,“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承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对设计单位处2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施工标准费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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