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西安计划新建廉租住房26万平 5200套
记者从西安房管局网站获悉,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财办[2009]112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0]36号)精神,西安市将进一度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建设。
2010年新建廉租住房26万平 2015年以前筹建公共租赁住房373万平
(一)廉租住房目标任务。2010年新建26万平方米5200套,“十二五”期间,新建和配建廉租住房250万平方米,50000套,使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到2011年底对全市38800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是廉租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细化分解保障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主体,确保任务落实。
(二)公共租赁住房目标任务。在2015年以前,通过政府部门新建、改建、收购以及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等形式筹建公共租赁住房11万套、373万平方米。
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房源
意见强调西安各区县(开发区)要通过配建、新建、收购、改建、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筒子楼)改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立足本地区现有条件和地理环境,充分挖掘潜力,探索商品房尾楼收购、公房改建、企业代建、政企联建等多种建设方式,多渠道筹建廉租住房房源,各区县(开发区)要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廉租住房建设以配建为主的要求,根据廉租住房需要量,合理确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中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原则上经济适用住房中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15%,普通商品住房中的廉租住房配件比例不低于5%、棚户区改造中的廉租住房配件比例不低于30%。配件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一)集中新建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城建部门按照基建程序申请办理项目立项和规划定点手续后,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切实做好征地和供地工作。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
1.自2010年6月1日起,新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住宅总面积的15%配建廉租住房。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2.规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总平面图时,要对项目是否配足廉租住房进行审核把关,统一规划,集中区域建设廉租住房,并严控户型面积和建设标准。
3.物价部门在批复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价格时,对配建的租住房成本价统一进行成本核算,项目建成后,由政府以成本价回购廉租住房,统一管理。
(三)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
1.自2010年6月1日起,新出让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总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落实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为国土部门,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分别在规划审批、项目管理、销售许可证审批时,按照各自职能对普通商品房项目是否配足廉租住房进行把关,不符合配建政策的项目不予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2.规划部门要按照配建比例明确规划指标,确定廉租住房建设规模,编制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控制性规划设计条件书,明确配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规划配建的廉租住房指标和投资、移交等相关事项,应在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招拍挂”前予以公示。规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总平面时,集中规划建设廉租住房。
3.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招拍栓’供地时,国土部门根据规划条件,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建设条件。
4.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将廉租住房移交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代表政府集中管理。
5.若普通商品房项目建设廉租住房不符合廉租住房规划,可由政府统一调配安排。
(四)棚改项目配建廉租住房
自2010年6月1日起,新立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项目总规模的30%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棚改用地要集中规划,集中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以成本价回购,统一管理。落实棚改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工作的责任单位为棚改部门。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且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房源筹集方式主要有:
1.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2.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3.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保证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
(一)土地供应。发改、建设、规划、国土、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部门在立项、规划、审批时要严格把关,合理安排每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的要求,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二)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必须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集中初审后,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经济适用住房由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物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部门联合发文,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廉租住房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三)项目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由资质等级高、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保证建设质量和效果。[!--empirenews.page--]保障性住房 严格控制户型标准[/!--empirenews.page--]
保障性住房 严格控制户型标准
户型标准以满足基本需求为原则。除因结构和安置家庭人口众多原因以外,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一)落实优惠政策。各区县(开发区)要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按规定兔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向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向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同时,在政策运用的时间、环节、集中度上挖掘潜力。各区县(开发区)自行出台的针对保障性住房的各项收费,不符合中省规定的要予以取消。
(二)落实建设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除中、省财政预算内对廉租住房项目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主要由市(区、县、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筹措方式主要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上述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征收的超审核面积差价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按规定缴纳的配建廉租住房资金;其他资金。要在现有资金渠道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思路,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应多渠道筹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按一定比例提供资本金,建设资金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资金渠道解决。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三)实行“以奖代补”的奖励政策。对完成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区县(开发区)政府,从省财政预拨的“以奖代补”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奖励资金统筹用于廉租住房中的改购建项目。年终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综合考核结果,对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和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区县(开发区),将通过年终结算予以相应的扣减。
(四)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从2010年起,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区县争取3年完成,解决群众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主要是对5000平方米以上,集中成片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进行改造(城中村改造除外,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划地方煤矿棚户区仍按国家原有政策实施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财政补助、政策扶持、银行贷款、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市财政及时划拨省财政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的补助资金。各区县(开发区)要抓紧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要把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建设有机结合,可以将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统筹安排、捆绑使用。
(五)提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目前我市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有一定的结余,同时现行的租赁补贴标准与市场租金水平差距过大,明显偏低。城六区及各区县(开发区)应根据本地的实际市场租金水平,适当提高租赁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要在审核、公示的基础上,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按月、按季度足额发放租赁补贴,不能按年发放。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首先要用于保证租赁补贴的发放,在满足租赁补贴发放的基础上的结余资金,可用于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年终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结余较大的区县,市财政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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