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改“征收”
1月19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删去了旧有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代之以“征收”。同时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拆迁”二字,已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存在了20年之久。新条例中,终于被彻底摒弃。
由“拆迁”改为“征收”体现了一种理念的变化,首先起到了“正名”的作用。其次,朝“保护合法私有财产”这一目标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成为防止地方政府以粗暴的拆迁获得公民的私有财产的法律利器。新条例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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