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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井冈山市强令干部买房

2004年03月26日 16:50   来源:新华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党政机关要迁到离原址30公里外的新城区办公,为了“聚集人气”,市委市政府不久前下发了《关于全市干部职工在新城区购置商品住宅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搬迁到新城区办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都必须在今年12月31日前在新城区购买一套商品住宅。

  “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商品房购置任务的干部职工,将交流到其他单位工作。今后还要把是否在新城区购买商品住宅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考核内容。”

    不管出于何种考虑,这份文件的精神都明显地与法理相悖。一是强令买房属越权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住宅买卖纯属个人民事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迁到新城区办公的干部职工是否愿意购买商品住宅,地方党委和政府没有任何权力干涉,更没有权力强迫其购买。强令购买商品房是明显的越权行政,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

    二是处罚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一个干部是否要交流,应取决于岗位的工作需要。这份文件中所说的“交流”,意思是贬到条件差的地方去,这实际上是一种惩罚。干部的考核与提拔任用,本应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而根本不应随便附加条件,与干部是否买房挂钩。

    上述违法违规发布“红头文件”的做法并非偶然。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从维护自身或一部分人的利益出发,为推行一件事情,动辄先用“红头文件”开道,用“土政策”予以强行实施,使群众深受其害。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环节。依法行政要求我们各级党政机关要心中有法,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严格依法办事。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亟需对地方或部门发布的“红头文件”进行认真的清理和规范。

    清理规范“红头文件”,首先要依法明确文件的制定权限。“法无授权,政府不得行政”。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任何抽象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任何“红头文件”,均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党政部门决不能滥用职权,擅自出台超越自己权限的文件,更不能用“土政策”否定法律法规。任何“红头文件”,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和自由,不得作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决定。

    清理规范“红头文件”,还要规定严格的程序和制度。党政部门发布“红头文件”,要经过科学性和可行性论证,并应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各方的意见。要建立监督机制,明确违规责任,对于滥批乱发违法违规的“红头文件”、造成公民权利受害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只有完善各种制度,才能使“红头文件”的发布科学规范,也才能确保各种权力在“以人为本”的轨道上公正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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