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重视环保
我省有63%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共有29000多个行政村,2600余万农民。如何建立一个新农村?有关规划与建设的立法至关重要。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并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条例指出,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农村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违法多占的宅基地应当交回集体,及时复垦或者调整使用,禁止在承包土地中建设住宅。
条例规定,不按照确定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并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5~10元/平方米罚款。
不适宜人居村庄应当搬迁
人畜用水严重短缺的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乡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迁入其他村庄。
突出环保意识维护公共利益
条例规定,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200~2000元罚款;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处5~50元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处100~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新闻链接
陕西省将把农村建设当做重点工作来抓,并制定或即将制定包括《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在内的一系列法规、规章,指导农村建设。同时,坚持“规划合理、设计新颖、经济实用、设施完善、环境整洁”的要求,使农民新村成为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绿化、社区服务管理以及文化娱乐场所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农民住房宽敞,功能齐全,自然环境和卫生条件好,社会秩序文明的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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