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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明确禁止再建小产权房

2008年10月24日 08:18   来源:新华社

  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措施,将保障已购买者的合法利益

  国新办于昨日下午举行新闻背景吹风会,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介绍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开放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有记者在发布会上问,农村“小产权房”的问题比较突出,中央有没有这方面新的政策?如果有的话,怎样加以解决?

    陈锡文说,关于“小产权房”的问题,并没有列入十七届三中全会正式讨论的内容,因为之前有关部门已经对它进行调查研究和制定解决的办法。我想有几个原则是清楚的,“小产权房”的产生是违法的,因为它违背了城乡土地规划利用的总体布局,也违反了关于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法律程序,所以它本身是不合法的。因此,违法批准建设 “小产权房”,违法开工建设“小产权房”的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但是,很多消费者购买的时候不可能对国家的法律有这么多的了解,觉得便宜就买了。那么怎样才能让他们在这种非法交易中形成的权利合法化,这是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的具体措施。但是明确一条,“小产权房”绝对不允许再搞,这个是清楚的。 

  ■新闻延伸

  小产权房司法纠纷不断

    近年来,小产权房在全国范围迅猛发展,据国土部门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上半年,全国“小产权房”面积已经达到66亿平方米,其中有很大比例是农民在宅基地建房然后出售。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出台文件,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建于其上的民房,但小产权房仍然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在全国范围蓬勃发展。

    近年来,农村土地大幅度增值,农民纷纷反悔,起诉要求合同无效,收回房屋。由于法律存在漏洞,“小产权房”纠纷成为全国性的司法难题。此前,北京市海淀法院某法庭相继审结的四起同类案件中,根据房屋的升值程度,确定涉案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其中一宗案件中,农民须赔偿买受人45万元之多。

  ■新闻知识

  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也称 “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目前的“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连外村农民都不能够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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